在〈台灣土地改革再審視:一個「內因說」的再嘗試〉這篇文章,作者認為國民黨政府的土地改革,「三七五減租」和「公地放領」兩項政策有不同的形成原因。前者適合一般的「外因說」解釋,也就是由國民黨主導所推行。而後者則需以內因說解釋,亦即農民最基本賴以維生的「生計倫理」遭到破壞,使得他們群起抗爭,致使國民黨政府「不得不」採行土地改革政策。從受到民間社會挑戰因而推行公地放領的過程,作者提出國家的自主性問題,必須放到歷史的脈絡中檢視,不能一概而論。
我想提出的疑問是:(1)同一時期(1945-1949)的國民黨政府,為什麼推行同是土地改革的兩項政策會有不同的原因?(2)土地改革時期國民黨政府的自主性為何?公地放領政策所呈現的,這是社會挑戰國家的情況,還是國家機器內部權力鬥爭的問題?
關於第一個問題,如果「台灣之所以會實施土地改革,是因為抵擋來自中共土改的壓力,穩定政權」,那麼不論是三七五減租或是公地放領,應該都是在這樣的政策目標下推行,何來外因或內因之分?
關於第二個問題,陳儀擔任省政府主席與警備司令部總司令,同時掌握軍政大權,如果連省議員都急忙妥協,這樣的國家機器又怎麼會受到少數農民抗議的影響(而且,作者並沒有詳細說明抗議的具體情況)?與其說「受到民間社會挑戰而不得不推行」,或許原先就存在著整體的土地改革計畫,只是由於國民黨內派系鬥爭(或是政策目標不同)而遭到牽制。
或許1947-1948年間,存在農民抗爭的事件,但在土地改革作為穩定政權的政策方向下,很難單獨選出其中的「公地放領」,藉由存在某些農民抗爭事件,論證這是「不得不」推行的政策。公地放領應該原先就是既定的政策,只是因為受到國民黨內不同派系的阻撓,以致在開始時無法順利推行。因此,我認為作者的內因說其實沒有能真正取外一般外因說的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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